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屋區長祥路
4.
572號及588巷16號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地上建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於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據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函覆稱本件標的土地尚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註記,且其上有同段4建號建物用途為農舍,如農舍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3.
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土地領有公所核發
15.
新鄉建(農)使字第00406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請投標人注意。
1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7.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