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前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730號)查封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均位於桃園市新屋區埔頂一路
3.
151號勇力金屬公司內,現為廠房使用,其中1853地號土地上另有一紅磚建物部分占用、1871地號土地上另有一白色建物占用。
4.
本件拍賣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已鑑界為準。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11.
187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4.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5.
拍定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持憑拍定證明書、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繳清證明辦理。清算事件之拍賣與強制執行拍賣有間,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及契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列入考量。
1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7.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