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標拍賣之1050地號土地現係屋前巷道,1052地號土地上有本標拍賣之建物及增建部分坐 落,本標拍賣建物及增建部分現均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 2.因本標僅拍賣105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除1050地號土地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 交。
7.
本標拍賣建物,其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本標雖係拍賣105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惟1050地號土地現況係道路,因無簡化共有關係 之必要,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對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 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