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及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現由債務人之母及胞弟 居住使用。
7.
本件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風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件拍賣土地與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 不得異議。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土地與建 物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 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為優先。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 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