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暫1306建號建物為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廚房使用 ,與共有人共同使用,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暫1305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除有債務人之建物坐落外,尚有其他共有人數建物坐落使用,拍 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
9.
本件暫1306建號及1420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各別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 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