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1086地號其上現有種植水稻,惟係由何人種植不明,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亦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水稻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業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耕地之承租 人、現耕之耕地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承買 權。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又土地係農地重劃區內耕地,其他共有人、耕地承 租人、現耕地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 權;惟若其他共有人、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須同時提出 現耕證明)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除耕地承租人外,其餘其他 共有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 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 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