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846地號土地有三建物坐落使用,855地號土地為共有人 種植酪梨樹及水稻,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7.
85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 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846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 體同意,始得為之。 六、855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 權,其次序如下:
12.
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若其中 一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同順序及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為
16.
若上開標的物其中部分土地有行使優先承買權者,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 未主張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