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5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907地號土地上有 門牌號碼湖口鄉新興路517號建物後半部占用,
2.
908二筆土地另有二間磚造 倉庫(位於門牌號碼湖口鄉新興路515號建物後方)、二間鐵皮倉庫占用,其中 一間鐵皮倉庫門牌號碼為湖口鄉新興路519號建物係部分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上 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 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 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7.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 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8.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 買權。
10.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