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8地號土地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聚落道路;113地號土地有景觀植栽 及雜草木竹;115地號土地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476地號土地為空地。
7.
476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476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 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 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