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trial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房屋(門牌79號)座落於385地號土地,土地不臨 路。據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查報,在場人稱:176-4棟次建號建物有輕微漏水。據債務人稱:
7.
385地號土地及176-4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 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 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六、385地號土地及176-4棟次建號建物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 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 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8.
176-4棟次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被 拆除之危險,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