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公司逕行指定。
3.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9地號土地為網室木瓜園。債權人代理人稱作物均為共有人種植及管理,無出租、出借、分管約定。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