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樓均有增建,土地屋前為水泥庭院、惟建物出入須 經相鄰之131-36地號土地出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據債務人及其家屬稱,建物由債務人 及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履勘現場時,屋內有擺設家具、雜物等物品,有居住使用之跡 象。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 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若拍賣標 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三拍賣之131-35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注意,故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建物若由債務人家屬自住、無出租出借情形所述屬實,拍定後 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9.
拍賣之131-35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