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8月4日現場指界時,118地號土地位於路電桿:菁山幹49,L34B7065D D70東北方約347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範圍內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 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8.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