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本件7筆土地相連,有三合院、平房等建物坐落其上。另據估價報告書記載,本件7筆土地中間有聚落道路貫穿其中,603地號有太子宮廟宇坐落,610地號為柚子園,其餘5筆土地合併使用,有多棟建物及鐵皮屋坐落、部分為雜竹林及空地。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及果樹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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