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2地號土地現為山坡地雜樹林;240地號土地種植牧草。
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 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 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 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