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之42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 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 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42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一般車輛無法通達,依航照圖顯示, 上為雜木,部分為崎嶇道路,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 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