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2.
拍賣之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其 上種植短期蔬菜,部分雜樹林,另有1間無門牌鐵皮工?、棚架,此供投標人參 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土 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