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拍賣之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其 上種植短期蔬菜,部分雜樹林,另有水溝1條,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 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 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標土地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 先承買權。
7.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 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