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現由承租人於其上種植蓮霧,且土地上有工寮1間坐落,地上物及地上作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 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6.
本標係土地法第106條所指耕地,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 買權。承租人陳○○之繼承人主張承租人陳○○業於民國100年5月14日死亡, 惟其繼承人仍繼續承租本標拍賣土地,屬不定期租賃,故承租人陳○○之繼承 人全體就本標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承租人陳○○之繼承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繼承人全體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由部分繼承人提出得其他繼承人全體 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六、本件拍賣,如有1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