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拍賣土地相連,現土地上有地上權人阮○○所有同段641建號建物、債權人 周○○所有同段915建號建物坐落,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故拍定後均 不點交。
6.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1017地號及1017-1地號土地均係商業區。1018地號土 地係道路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明定取得方式。
7.
本標拍賣之1017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97/483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亦同 時係地上建物即同段641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即阮○○。故本標拍賣,依土地法 第104條規定,地上權人阮○○就1017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97/483有優先承買權 (司法院
8.
廳民二字第0109號函結論及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參照)。若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另該地上 權非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隨同移轉(不塗銷地上權登記)。 六、本標拍賣土地上房屋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債權人即915建號建物之所 有權人具狀表示915建號建物坐落於1017地號、1017-1地號土地上係基於無償使 用關係,若拍定後拍定人與同段915建號建物之所有人間就該房屋坐落基地範圍 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拍賣,如有1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