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18-1地號土地 上為雜樹林,債務人稱現為自行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318-1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 之證明。
4.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