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本件查封及指界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為空地,其上有墓地建築、廢棄貨櫃,編號
3.
3土地為空地、雜草、貨櫃屋、水池,編號4土地為空地,其上有紅磚建築(無門牌),編號
4.
6土地為道路,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編號1土地現為空地,其上有貨櫃、宗祠墳墓3層建物、水泥磚造小屋,編號2土地為空地、通行道路,其上有儲水桶、貨櫃、水塘,編號3土地為水塘,編號
5.
5土地為道路、空地,其上有鐵皮圍籬、磚造殘壁,編號6土地為道路,而依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部分宗祠占用及部分空地、水池等,編號2至4土地現況為部分空地及水池,編號
6.
6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上開地上物等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編號1至5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4.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