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布滿雜樹及少部分果樹。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 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7.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土地亦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權。如有多位權利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土地現耕共有人優先,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 人次之,土地共有人再次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10.
現耕農地照片。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