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34地號 土地為空地,836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建物佔用,門牌係新路34號,該建物已久無人居住使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836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 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83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各共有人皆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無公告應買程序,另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 以抽籤定之。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