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4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雜樹林,未 臨路亦無路可通達,另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由債務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 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 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本件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證明。 六、雖債權人代理人於查封時稱土地由債務人使用,惟本件土地無路可通達, 債務人是否確實使用該地不明。因現實無法通達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