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石鹿段465-16地號土地為雜林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 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 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 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 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除該占用部分不點交外且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 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 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 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 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