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並經債權人查報土地現況係位於門 牌號碼楊梅區民安路52巷1弄88號建物旁之雜草樹林地,部分土地現有無門牌且 無人居住使用之磚造建物及貨櫃屋占用,該等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 且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拍賣土地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 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8.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 規定,建物所有權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如拍定人或其他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否認該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時,須 由主張優先承買之建物所有權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且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9.
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 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