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9月19日、12月13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測量、履勘,債務人均 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假扣押債權人指明查封範圍,1065地號(重測前1164-42地號)上有 三合院、三合院廣場,三合院門牌為渴望路81巷88弄
2.
82號(82號未在本次拍賣範 圍),在場第三人、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係放置雜物,又
3.
80號建物 房屋相通。另本院於111年9月29日、11月15日至現場查封、測量、履勘繼承自謝0維部分,債務 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1065地號上有渴望路81巷88弄
4.
80號房屋,債權人稱房屋無人居 住,堆滿雜物。據鑑價報告所載,房屋維護保養狀況老舊。
5.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
6.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4年6月16日龍警分刑字第1140014968號函所載,該分局並 未建立不動產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之資料庫,經詢問附近鄰居,表示無聽聞本件標的有非自然 死亡事件。
7.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2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 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