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9月19日、12月13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測量、履勘,債務人均 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假扣押債權人指明查封範圍,1065地號(重測前1164-42地號)上有 三合院、三合院廣場,三合院門牌為渴望路81巷88弄
2.
82號(82號未在本次拍賣範 圍),在場第三人、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係放置雜物,又
3.
80號建物 房屋相通。另本院於111年9月29日、11月15日至現場查封、測量、履勘繼承自謝0維部分,債務 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1065地號上有渴望路81巷88弄
4.
80號房屋,債權人稱房屋無人居 住,堆滿雜物。據鑑價報告所載,房屋維護保養狀況老舊。
5.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
6.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4年6月16日龍警分刑字第1140014968號函所載,該分局並 未建立不動產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之資料庫,經詢問附近鄰居,表示無聽聞本件標的有非自然 死亡事件。
7.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2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 額標別之拍定。
10.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 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 件後,始得主張。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所 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另共有人不得僅對 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門牌82號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該建物非在本件拍 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 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82號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82號 建物就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或共有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六、本件建物均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
12.
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 之危險。
13.
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 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1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 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5.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