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9月19日、12月13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測量、履勘,債 務人均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假扣押債權人指明查封範圍,1065地號(重測前1164-4 2地號)上有三合院、三合院廣場,三合院門牌為渴望路81巷88弄
3.
82號(82號未 在本次拍賣範圍),在場第三人、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係放置雜 物,又
4.
80號建物房屋相通。另本院於111年9月29日、11月15日至現場查封、測量、履 勘繼承自謝0維部分,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1065地號上有渴望路81巷88弄
5.
80 號房屋,債權人稱房屋無人居住,堆滿雜物。據鑑價報告所載,房屋維護保養狀況老舊。
6.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 定後不點交。
7.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4年6月16日龍警分刑字第1140014968號函所載,該分 局並未建立不動產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之資料庫,經詢問附近鄰居,表示無聽聞本件標的 有非自然死亡事件。
8.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 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2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 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