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 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39地號為雜樹林、種植作物及稻田。本件係拍賣土 地之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作物等地上物,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地 上作物之占有權源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土地與地 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本件地上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於提 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 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效。
8.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 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 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