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6月23日查封筆錄紀載,本件土地鄰近龍潭區大北坑街490巷,為雜 林地,附近有龍潭大北坑茶花園區,目視所及土地上無建物。
3.
本件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土地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未載之地上物座 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 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 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人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係非都市土地,依謄本所載係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 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 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
9.
本件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