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權利範圍係全部,查封現場房屋內壁癌嚴重,顯有漏水痕跡,屋內堆置散亂物品,未 獲查報何人使用。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一層、第二層前、後部分(如一樓廚房、二樓陽台、鐵 皮雨遮部分)均係增建,第三層亦係增建(為屋頂突出物)。又法院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有 漏水或牆壁剝落等情形買受人應自行修繕,請應買人注意。另本件建物有部分坐落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調查並負擔拆屋還地之風險,拍定後如無不可點交之情形,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7.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分三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 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