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全部,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其 上坐落建物(大東213號),目前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未明,拍 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9.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若有2人以上共有人主 張優先承買,應以抽籤決定之。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