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指界時種植水稻。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 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 交。
7.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