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指界,標的土地鄰近深圳七路,鄰路部分以鐵門阻擋無法進入,現 建有三合院建物,建物門前空地堆置桶子等雜物,其餘部分為竹林、雜樹林; 部分為田地,現種有水稻。
3.
另有門牌新屋區深圳七路200號房屋後半部佔用標的土地。
7.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 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土地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 甲種建築用地,相關之法規與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該土地 有任何使用上之限制而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 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 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