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4月17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現 有耕作之田地。另依債權人陳報與債務人聯繫確認執行標的土地由債務人及共 有人(即債務人姪子)共同雇人耕作,營收各半,另依共有人陳報係交由債務人 管理,依前開調查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屬全體共有人占有而非債務人單獨 現實佔用,拍定後不點交,且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地上之經濟作 物、非經濟作物等,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 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7.
拍賣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8.
拍賣標的土地係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出租耕地之 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 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其應有部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共有人對該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