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4月17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位於新屋 區東興路一段1412號後方,現有種植農作物使用,其上耕作人及耕作權源 不明,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所有權,不包含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濟 作物等,且作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 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8.
拍賣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出租耕 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有優先購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