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查封時,經檢視門牌號碼係平和路291之3號房屋為一層平房。債務人 之父親、祖父均在場,稱該屋為共有人自住使用,債務人未居於此,房屋係債務人之祖父所興 建,檢視房屋北側車庫部分,另有夾層,房屋南北兩側之部分均有獨立出入口,均為住家使 用。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上有空地、檳榔樹及標的建物(291-3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賣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土地、建物一併買受,不得僅就部分標的 主張優先承買,又如房屋、土地之共有人不相同時,且均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建物共有人優先 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購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之作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土地 其上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 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 準。
10.
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 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 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 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 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