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坐落建物,部分為竹林、雜草空地及出入道路使用,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 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 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6.
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