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編號2土地有編號1及2建物坐落,編號1及3土地均為道路或私設巷道,拍賣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且 編號
3.
3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僅點交編號2土地及編號
4.
2建物,其餘部分不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 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8.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 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之。
10.
2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編號3為鄉村區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 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11.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