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土地上有果樹,無門牌建物及天倫宮坐落,係拍賣應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 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 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 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