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4年3月28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稱拍賣標的133地號土地 上部分土地有種菜,拍賣標的150地號土地上則雜草叢生,實際情形則請應 買人自行確認,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 濟作物,且作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 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登記謄本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3.
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耕作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之優先承買權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而有變動,則以重測後之登記 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 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