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72-
3.
374-2地號土地為355建號建物之基地,經 檢視建物無增建。債務人在場表示不動產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據債務人許英雁稱約於2019年時,其兒子在頂樓自殺等語)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7.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