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土地未臨路,其上為雜 草,與航照圖(耕地休耕)不同。另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拍賣土地之鄰地所有 權人不同意通行,依現況其上均係雜草,無耕作情事,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 情事。本件拍定後現況點交。
6.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