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08-3地號土地有一宮廟坐落 (正一宮)坐落,部分為廟前停車空地,另有搭建一鐵皮簡易信徒休憩室, 豎立「九節神鞭」祭祀器具等,其餘大部分為雜木林地,債務人在場稱, 土地無償供宮廟使用;據本案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08-3地號 土地有一宮廟坐落(正一宮),宮廟前為水泥空地,並私設水泥道路經過, 其餘多為雜木林山坡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上宮廟係債務人無償 提供土地供信眾使用,雜木林山坡地部分無人占有使用。本標拍定後,除 雜木林山坡地部分依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查封時為宮廟信眾占有使用, 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