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 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二拍賣之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181地號為都市計畫商業區。無三七五租約。 四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181地號土地為500建號建物之基地,500建號建物有增建(經編訂500-4建號建物),一樓鐵皮屋加蓋為增建,部分增建占用鄰地180地號土地。據 債務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目前由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無出租情事。本件係拍賣不動產 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五本件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賣之500-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七拍賣土地上地上物,除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外,其餘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八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