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四筆土地均位處於圍牆圈圍內之透天住宅社區內之土地,四筆土地相連,除618地號土地為劃規該社區進出之通行道路外,618─
5.
618─4地號土地上雖未蓋有建物,惟其平均分散搭設12支鋼骨,且其雖未再搭設牆垣設施,但其上已堆置貨櫃屋一座及雨遮篷架一座,地面並堆置多數鐵架、鐵皮等雜物及一輛貨車停放其上。第三人自稱為債務人之母在場稱:鋼骨設施為其夫所搭設。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物為鋼骨僅以大型螺絲帽鎖在水泥造基座上,且其他地上物如貨櫃屋等均非定著物,均為可移除之物。本件拍賣之618地號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為社區道路,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據債務人於前案具狀表示,地上物為其父即第三人林橙福施作,非其所有,係基於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占用,本件標的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林橙福借用中(借用期間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上有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及地上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8.
拍賣之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並未實際利用該土地,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意旨,本件地上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地上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拍定後地上權隨抵押權一併塗銷。六、依南投縣政府112年4月17日府建使字第1120089641號函所載,本件拍賣標的上地上物查有111年6月10日府建使字第1110139034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在案,應買人應自行注意並向主管機關查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