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69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雜草、 雜木、部分道路;1173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桂花樹、部分道路;1174地號土 地部分道路、部分農地;1178地號土地部分建物(中和路33號)坐落、部分空地、部分道路、部分雜草雜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共有人占 有使用。債務人蔡明烈、蔡明亮具狀稱,桂花樹為蔡明烈種植,建物為其2 人共有等語。本件拍定後,除道路部分及建物坐落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 分依現況點交。
4.
1178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 種建築用地;1174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5.
拍賣1178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建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拍賣之土地上作物(桂花樹)為土地之一部分,其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 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 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7.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款,共有人就本件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買權。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