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73地號土地相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 翠?路102號建物西北方約95公尺處之雜木林;415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新店區翠?路102號建物東北方約117公尺處之雜木林和墳墓。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本件拍賣標的
7.
4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皆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