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05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部分為空地、巷道。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或地上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無他項權利。
11.
依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函覆,本件拍賣之705地號土地,經查已為
12.
(雲)營使字第185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另依雲林縣政府函覆,本件拍賣之705地號土地,經查已登記有虎尾鎮廉使北段
13.
186建號,並登記有使用執照字號77雲營使字第185號。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4.
本件拍賣土地之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複丈費12元、登記費4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