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之605─9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屋部分坐落,部分坐落幾株梅樹等果樹,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
3.
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土地現況坐落鐵皮建物、部分種植果樹、部分雜木。
4.
債權人114年8月28日陳報,拍賣土地位於山區,有臨產業道路,現況為部分空地、部分雜林、部分種植作物、部分為無門牌之鐵皮搭建工寮建物占用,共有人使用中。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